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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外甥造訪時,介紹我看這本洞穴奇案。討論,法律、道德、公義、人情。
曾志朗在介紹本書中說:對於法律在生存與道德之間的定位,因社會、文化裡人情因素的介入就會生變的過程也會有所警覺。人的眼光、氣度與教養、就是必須在這種反覆思辨中被培養出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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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很有趣,這段時間所碰見,所討論的問題,在於:律條、公約、班規...
看課外書時,也看見針對校規(團體制定的規定).所陳述的說法.
當然我也連想起,看漢代鹽鐵論時,心中的想法→苛政猛於虎
哈哈!
我要認真看這本書 .....並且哩....好好的想這個問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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洞穴奇案(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)是著名法學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虛擬案例,是一宗同類相食案,並牽涉陷入絕境、抽籤、公眾同情、政治因素、緊急避險抗辯及赦免等事實,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詞反映五種不同的法哲學流派(下稱洞穴奇案一。其後薩伯(Peter Suber)再次引用此案,以九個法官提出九種額外的法哲學觀點(下稱洞穴奇案二)(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: Nine New Opinions. Routledge, 1998. Reprinted, 2002),此案曾被達瑪竇(Anthony D'Amato)稱為法理學經典。
以下引自:http://zh.wikipedia.org/zh/%E6%B4%9E%E7%A9%B4%E5%A5%87%E6%A1%88
案情
五位探險隊員在洞穴探險中發生山崩被困
由於沒有按時回家,故營救幾乎是立即展開
營救途中有十個營救人員死亡
探險者只帶有勉強的食物
在被困的第二十天,營救人員與他們取得無線電聯絡,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
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
八個小時後,被困者再問專家如果他們吃掉其中一個人是否可再活十天,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
被困者問以抽籤的形式決定誰該死亡是否可行,包括醫學家、法官、政府官員、神學家在內的人都保持緘默
之後他們自願關上了無線電
在第二十三天,其中一名同伴被殺死吃掉
被殺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籤的人
大家曾反覆討論抽籤的公平性
在擲骰子前,最先提出抽籤的人(即之後的被害者)撤出約定,期望再等一星期
其他同伴只詢問他是否認為擲骰是公平,受害者並無異議,其他人替他擲骰,結果是對被害者不利
法院陪審團作特別裁決,只證明事實,有罪與否留給法官斷定
初審法院已判處被告有罪並處死刑,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訴審
在此案中,法官不允許自由裁量 .